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土、采石、挖砂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科学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以及周围审批矿权时,优先考虑水源的保护,严格审批和管理;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监测、评价和保护;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因过度开采地下水形成的塌陷、地裂缝的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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