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