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流域、区域内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公开水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每年进行一次评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流域、区域内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公开水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每年进行一次评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