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及时查处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