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饮用水安全责任追究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