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建立自备水井定期排查机制。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由市、区(市)水利渔业部门限期拆除或者封闭。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供水能力,逐步实现公共供水管网全覆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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