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九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