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八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种植、畜禽养殖等农牧业活动以及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三)建设输油管道或者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
(四)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停靠船舶;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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