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河(湖)长制,建立健全河道污染管控机制。
在水源补给区内,严格入河排污口审批,禁止在补给水源各河流进行可能影响饮用水水质的取土、采石和采砂等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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