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信息管理系统,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监管、检查巡查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