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水利渔业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做好饮用水水源宏观调控工作;
(二)做好水土保持和涵养水源工作,制定地下饮用水水源取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水位控制指标;负责渔业生产水域污染监督管理,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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