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负有职能的部门应当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指导和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