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公路、桥梁以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交通设施,应当监督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处理系统或者隔离防护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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