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林业部门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林木、花卉苗木等农药化肥施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水源涵养林、自然植被、湿地的保护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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