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水利渔业、国土资源、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或者转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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