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业、畜牧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用农药化肥施用办法,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民发展绿色农业,逐步减少农药和化肥使用量,防止农药、化肥等污染饮用水水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