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保障应急饮用水供应。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并实施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