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有关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对破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