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物资。
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方案,报市、区(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市、区(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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