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