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进行日常巡查,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并设置监控设施、实施实时监测。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市、区(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环境保护、水利渔业、卫生计生等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水利渔业部门提供供水管网内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水利渔业部门提供供水管网内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