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经依法批准,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台湾地区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金融机构,从事两岸区域性金融业务活动; (二)台湾地区的经济行业公会以及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设立办事机构; (三)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技术转移中心和会议服务等中介机构,从事投资、技术培训和管理咨询、会计服务等活动; (四)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 (五)设立直航船舶公司两岸代理机构,促进两岸直航客、货运输及贸易活动; (六)投资旅游事业,设立旅行社,开展两岸旅游合作; (七)在本市举办的各种展览中设立台湾产品展位,或者举办台湾产品展览、展销、寄售等活动; (八)台湾地区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可以设立合作研发机构,台湾地区的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可以申办设立职业教育、学前教育学校; (九)设立医院等医疗机构; (十)设立提供体育活动推广、组织和体育设施经营服务等企业; (十一)执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承诺开放的投资项目; (十二)参照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承诺开放的投资项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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