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优惠与保障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优惠与保障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创业的,享受下列优惠: (一)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由投资各方依法约定,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二)经依法确认进入汕头产业转移工业园、汕头潮南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园区创业的,享受园区的各项优惠待遇; (三)经依法确认为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四)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符合国家和省认定条件的,向上级部门积极推荐;符合本市科技发展计划要求的,在有关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 (五)符合本市紧缺人才目录条件的,按照本市引进优秀人才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六)生产经营所需的周转资金及其他必要的借贷资金,在同等条件下银行优先予以贷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在同等条件下担保公司优先予以担保; (七)依法享受其他创业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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