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伙企业、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二)设立个体工商户; (三)以他人名义委托或者信托方式投资; (四)开展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五)购买股票、债券; (六)购买、承包、租赁企业; (七)购置房产; (八)依法取得土地或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并按照规定开发经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