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内海湾、山前地区、滨水地区、重要公园广场、生态廊道等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及重要的公共空间相邻地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建筑的高度和面宽进行控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