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城市风貌提升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及建筑所有人有计划地推进既有建筑外立面的改造提升。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对既有建筑外立面实施改造提升的,应当编制改造设计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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