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外立面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