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工作服务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工作服务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社会工作者或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利用社会工作者或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 社会工作者不得以个人名义为服务对象提供有偿的社会工作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