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工作服务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工作服务 第二十九条 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应当建立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的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 服务对象应当尊重社会工作者的劳动,主动配合社会工作者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并为其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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