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工作服务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工作服务 第二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根据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和实际需要,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申请社会工作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与服务活动有关的真实、完整信息和可能出现的风险。 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对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社会工作服务申请及时给予答复;不能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应当说明原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