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工作服务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工作服务 第二十六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众投诉渠道,公布投诉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受理公众投诉。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公众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