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工作服务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工作服务 第二十八条 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社会工作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并订立社会工作服务协议。 社会工作服务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所; (二)服务的内容、报酬以及时间、地点;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风险保障措施;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需要协议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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