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志愿服务组织的沟通与联系。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或者招募志愿者,共同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形成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