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车辆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车辆 第三十二条 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校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校车安全管理法规的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领取校车标牌。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性能良好,校车驾驶人应当取得法定的校车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