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对本单位的人员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加强本单位的车辆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