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人才,有关部门应当在其户口迁入、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在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在职称评定、项目立项、研发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在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在职称评定、项目立项、研发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