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加大引进和培养高新技术人才力度,完善和创新人才激励保障机制,为高新技术产业人才提供科学实验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发展平台。
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和技术发展需要,加快培养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所需要的各类人才。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加强在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把高新技术知识作为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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