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矿权人未按期如实报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