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二章 开发区设立 第七条 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二章 开发区设立 第七条 申报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应当由省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论证和审查,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