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五章 土地开发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五章 土地开发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的土地应当根据规划和建设用地需要,由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后,依法出让。征用的土地可以由开发区组织开发后,再按项目转让给用地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