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五章 土地开发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五章 土地开发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的土地应当根据规划和建设用地需要,由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后,依法出让。征用的土地可以由开发区组织开发后,再按项目转让给用地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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