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价格主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