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兴建大型水利工程、跨省辖市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省辖市利益的水利工程,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兴建中型水利工程、跨县(市)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县(市)利益的水利工程,须经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兴建其他水利工程,须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