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承担大中型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打井专业施工队,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打井施工队伍的行业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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