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兴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水利工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