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规定举借债务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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