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未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未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未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