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预算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本级预算审查的具体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