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服务规范向乘客提供安全、公平和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乘客守则,拒不遵守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服务规范向乘客提供安全、公平和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乘客守则,拒不遵守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