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三十一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根据各县(市、区)地表水环境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和水质达标情况等,明确补偿范围、标准、资金来源和运行方式,促进区域水环境质量提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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