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三十三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三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地,积极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